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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双方于2004年 9月 8日在 **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男方抚养,不需要女方负担抚养费用。 三、夫妻直至现在无任何财产,现通过协商:男方同意支付女方2万元整人民币;其原有共同财产现金约2万元男方不作为分割,归属女方;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女方可以在儿子暑假期间探望,探望时间为每年暑假后的第2个星期,探望期限为2天,探望时须提前一天与男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签订协议后,双方均不能干扰各自生活,更不能以探望小孩为由无理取闹。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签字。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诉讼 2008-07-20 2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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