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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6年7月大学毕业,并毕业分配到北京市属企业工作,92年调入现工作单位(央企)。现单位进行经济裁员,并根据国务院对辽宁省大中型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政策作为依据,确定86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为合同制人员,6月30日前的视为固定制(即全民所有制员工);全民所有制的人员享受企业工龄+社会工龄的补偿方式,而合同制人员仅享受企业工龄的补偿,对此我个人认为不合理,但我没有北京市关于合同制与固定制(全民制)的界定政策文件。 而我目前找到的文件是国务院7月12日颁布和10月1日生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北京市配套的实施细则,即市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均为我参加工作后颁布实施的,而且实施日期也为10月1日开始。 对此请律师提供帮助。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2-27 12: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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