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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是在一家未注册的工厂上班,在上班的路上当事人骑电瓶车与责任方驾的小型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报警,责任方全责,本人现已出院,我为误工费的赔偿而犯愁。我无法出示我近三个月的工资单,所以就按照我的户口性质来赔偿,按照他们给我的赔偿标准当事人无法接受,责任方一定要当事人出示我近三个月的工资单,我在网上查到一条关于误工费的赔偿:假如受害人不能举证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在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我能按照这一条来要求责任方对我误工费的赔偿吗

其他 2010-02-02 15: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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