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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我们在常熟这边发生了事故,事故的经过是这样的,我老公骑着电动车从人行道带着我和我弟弟由西往东直行,一辆轿车也由西往东至事故地右转时与我们发生了事故,事故发生在2013年12月23日,我和我弟弟都受伤,12月24日交道中队打电话叫我们过去协商把事情解决了,与我们发生事故的人自愿赔偿我们2200元的赔偿金和678元的医药费,另外帮我们把电动车修好,我们也没说什么,就这样草率的签字了,到现在我的手还抬不起来,感觉越来越严重了,我弟弟的腿也是内出血,还要去医院检查,而且我们现在也没法上班,我们觉得这赔偿金少了,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可以要求从新协议吗?

其他 2013-12-28 14: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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