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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手房买卖營业税

其他 2010-02-03 17: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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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 营业税率为5.5%。
  • 广州房地产转让应征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4种税费实行捆绑征收,具体税率为: (1)非居住用房(非住宅): 提供上手购房发票:(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 不能提供上手发票:转让收入×5.5% (2)居住用房(住宅): 普通住房: 购买未满2年转让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即差额×5.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免征。 非普通住房: 购买未满2年转让的:全额,即转让收入×5.5% 购买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购买时间的界定: (1)购买时间:以房地产证或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为准。 (2)结束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 以上信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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