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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从中医学院毕业参加工作,现在单位要与我签协议书,大致内容如下:“来院工作10年内不调离甲方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调动时,除经甲方同意外,自愿缴交甲方在职培训费5000-10000元”,请问,这样的协议合法吗?如果我在十年内因为有更好的工作要离开现单位的话,那我需要缴交培训费吗?协议里面说是自愿,那我根据劳动法,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那我可以不缴那10000的培训费吗?

争议解决 2008-07-21 23: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看《劳动合同法》第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协议的合法与否,培训费的缴与不缴,取决于有无服务期的约定。
  • 您好:我认为你如果单位确实给你进行了专项培训的,你在服务期未满即要离开的话需要承担违约金,但是要根据十年的服务期进行平均分摊的部分进行扣除的.如果你有什么明白的地方请电话咨询
  • 如果单位确实给你进行了专项培训的,你在服务期未满即要离开的话需要承担违约金,但是要根据十年的服务期进行平均分摊的部分进行扣除的.如果单位事实上没有为你进行专项培训的话,上述约定是无效的,你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走人,不须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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