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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03-2008年在烟台某公司工作五年,其间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给我交保险(有部分个人原因的成分)。今年7月份合同到期,我 主动辞职并向公司提出按去年标准发放1-6月份的工资以及对于未给缴纳的保险给予补偿(公司实行年薪制)。 公司提出只能给予相当于1年半保险缴纳额的补偿并签订相关协议。如果我不答应的话,那么公司将不给任何补偿且不按照去年的工资标准 发放1-6月工资,而是按照实习大学生的待遇发放,其理由是我拿不出证据来证明我是公司的专业技术人才(明显是要耍赖)。 以上是事件描述,请教各位律师以下问题: 1、公司应不应该给我保险的补偿,应该给多少? 2、说我拿不出证据证明是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而把我当作实习大学生来对待,这样的观点能不能站得住脚? 3、我应该主张那些权利?追讨5年保险补偿、按去年标准发放上半年工资、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我应该怎样找律师?什么样的律师适合我? 谢谢!

争议解决 2008-07-24 02: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欢迎致电15981969444详细咨询!
  • 1.答:如果你上班了,公司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以前未参加现在可以补交. 2.你的工作岗位以及工资待遇应该按照当初你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执行. 3.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有相关规定. 4.找一个服务态度好,法律法规熟悉,爱岗敬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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