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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3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2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50元,给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亏也拿出106元给了吕某。赃款均被5人挥霍。 问题:1.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请说明理由。 2.请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 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选择怎么样的人作为自己朋友?

案件执行 2010-02-20 0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答:1.本案从您所述情节上来看,李某是主犯,其余除吴某均为从犯。李某提出敲诈学生钱财的意见,其余人同意或不反对并参与,吴某未同意但说想去看看。 2.犯罪原因很复杂,问他们为宜。社会危害性是侵犯了法益。 3.学生如何选择朋友,请教学生的老师为宜,这里就不越俎代庖了。
  • 1、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为主动参与者。无主从之分。2、危害良好的社会秩序、他人身体健康、财产所有权的行为。3、对于是与非要主动做出判断,对于朋友所做的不对的事情要积极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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