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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劳社函[2000]30号 关于兴达船舶公司部分职工劳动关系确认的函   泗县人事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县兴达船舶公司在企业改制处理劳动关系时,应充分体现依法调整,积极稳妥的原则。对于1983年至1988年期间,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虽未办理有关手续,但已构成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事实,现企业转制不能按在职职工处理。 ------------------------------------ 请教律师:浙劳社函[2000]30号文件,已不适用劳动法,有否废止,能否对其它单位劳动者适用。谢谢!

海事海商 2008-07-27 16: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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