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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张某夫妻在河沿上居住,因为发洪水,居委会将夫妻二人和一残疾女儿安排在了一处原地主留下的一处无主房屋住下,直至1999年张某死去,在此期间张某一家一直被居委会照顾低保,死时居委会拿出400元钱的丧葬费,残疾女儿的一儿因犯罪被判刑在外,女儿出嫁他乡,2003年居委会将该住房卖给第三人,请问张某对该房屋是否有所有权?居委会是否有处置权?

其他 2008-07-27 10: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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