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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前了三年,租金已经支付了一年的,现在还有半年猜满一年。但是房东在三个月前口头通知耀我们在年底结束租赁关系。租房合同写明只有在我方到期不付租金的情况下有权强制另行出租而不付责任,如果我方需要提前搬出可以与房东协商退还剩余租金,如果一方要求结束租赁关系的,须在租期满前一个月通知。现在房东说他儿子结婚,必须以他的利益为先,合同不作数。他讲得理直气壮,请问这样合理吗?

其他 2014-01-29 19: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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