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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关于经济适用房的法律问题咨询:我本人是外地户口,2003年12月的时候通过表姐夫(当时还是表姐的男朋友)的关系,用他的名字和指标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之后做了贷款购房,贷款的名字也是表姐夫的,但所有的钱都是我交的,贷款也是由我来还的。当时没有签任何协议或保证书,之后的房产本和购房发票等一些票据也是由表姐夫保管(我这边保存了一些入住时交钱和贷款的一些收据,但没有契税的收据)。到2010年也就是今年时,到五年期的,可以过户的时候,他却反悔了(连同我表姐一家人)。反而要求我腾出房子,并说我及我父母对他们家怎么的不好,目前已经没有和解的可能性。 我现在有两个问题: 1、如果到了诉讼程序后,法院是否会支持我的购房事实。如果不支持的话,我是否能够要回我购房时交的钱和我这些年来每月交的贷款; 2、我是否可以主张要求赔偿。因为毕竟当时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跟商品房的价格没有什么太大的差距,而且这么多年来也没有提起过,让我错过了很多的购房机会(如果买有买这套经适房的话)。

其他 2010-03-02 10: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房子应该是属于对方的,但是相关的购房款你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只要是可以证明你出资的情况,你们之间的协议关系,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需要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 你需要证明缴纳购房款的事实,由于对方是产权人,你无法要回房屋,只能要求对方退还已交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可以要求赔偿。
  • 1、法院不会支持你,你只能要回购房款及利息; 2、你可主张赔偿。
  • 您好,您可以要求法院确认你的房产产权,您的胜诉还是很大的,如果因为对方给您造成了经济损失,您可以主张自己的赔偿权利,建议您聘请律师尽快解决,不然以后风险会更大,您可以给我电话。
  • 1、对于你购房的事实可能很难支持,但你应能要回你所购房钱及贷款。 2、你最好能有更有力的证据,如录音能证明是你所买的房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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