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 \"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款额。既包括已经支出的医疗费,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19条;《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2、误工费:\"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①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②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③无法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20条;《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
3、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21、32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②珠海护理费:50元/天。
4、交通费:①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22条。
5、住宿费伙食费 ①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法律依据: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23条;②珠海住宿标准130元/每人每天。
6、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法律依据: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23条;②珠海伙食补助费是50元/每人每天。
7、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法律依据: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27条;《民法通则》第119条;②珠海职工月平均工资: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6月5日为21791元/年;2007年6月6日至今为42187元/年。
8、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抚养年限。法律依据: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28、30、33条;②珠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6月5日为14323.66元/年;2007年6月6日至今为16237元/年;③珠海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6月5日为3707.7元/年;2007年6月6日至今为3885.97元/年.④抚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法律依据:①《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29、30条;《民法通则》第119条;②珠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6月5日为18907.73元/年;2007年6月6日至今为19339元/年;③珠海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5月30日至2007年6月5日为4690.5元/年;2007年6月6日至今为5079.78元/年;④赔偿年限以20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直接财产损失赔偿:实际的直接财产损失。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117、123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9条。
11、车辆停运损失费:实际损失。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06、117、123条;《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12、精神损害赔偿金:由法院斟酌案情确定。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31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9、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