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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男,16岁,汉族,在校学生,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2009年6月12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宋某持钢管至某地,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

刑事辩护 2010-02-23 15:4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李某、张某、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当赔偿人身伤害损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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