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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上海一家外资公司职员,因怀孕请了长病假,工龄不到4年。个人劳动合同税前月薪为3000,现在公司给到我的工资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资计算标准存在很大出入,按照公司的算法是3000×70%×70%,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是3000×70%。公司说他们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标准来执行的,想请问一下他们两方的执行标准和遵守的法定条款还会不一样吗?如果我申请仲裁,结果还会和公司的一样吗?谢谢!

其他 2010-02-24 22: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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