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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09年5月份看中了一套二手房,通过与业主签定了《房屋卖买合同》,因该房屋业主也在抵押还贷期间,业主又和银行签了一个享受低利率的合约,规定一年内不能提前代款。于是我们便在合同里签写了一条:2010年2月21日后银行同意提前还款,卖方须于2010年2月21-3月10日期间办理提前还贷手续,但现在业主说他在老家不能这在个期间办理手续,要到4月份了,可能有不想买的成份。请问1、这种情况算不算业主违约,2、我可不可以以书面等方式再宽限时间给业主,3、如果我宽限时间了而业主继续不办理,会不会在法律角度上认为我默许了业主之前的违约而最后其不构成违约4、如果我宽限时间过了业主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算不算对方违约,5、如果卖方最终违约或主动提出毁约,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不可以不授受对方违约赔偿双倍定金(之前交了33500元的定金),而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问题比较多,,有劳您一定告之,让我这几天睡个好觉,谢谢了

其他 2010-02-26 16: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卖方不于2010年3月10日前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则违约。 2、你可以再宽限时间给业主。 3、不会因为宽限时间给业主而在法律角度上认为“默许了业主之前的违约而最后其不构成违约”。 4、宽限时间过了业主仍未办理相关手续算对方违约。 5、发果对方确实毁约,你很难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约,但这并不是绝对。可以授受对方违约赔偿或双倍定金等。
  • 可以要求他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1、从你目前说的情况,业主超过期限仍末按合同协助你办理过户手续,显然是违约了。 2、你可以以书面形式给业主一个宽限期,要求他限期履行。 3、如果宽限期过,业主仍围履行,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和赔偿。二者选一,但如果对方坚持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你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法院也只能这样判。 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免费咨询,或者需要聘请律师,请直接联系我。
  • 假如你们的合同合法有效的话,卖方显然为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他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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