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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于九九年土地全部打乱重分,分地前村委会开村民小组会做出规定,没经打量过地方,就近划给地主,工人刘家房外占用的土地和我承包的土地就近. 依照本村规定九九年分完地,该地就应由我经营,工人没有耕种权,因此发生争仪. 于二千零四年我向九龙街道办事处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法裁定,但至今没有下达裁定书.

仲裁 2008-07-30 13: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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