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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单身,带有一子,原有产权房86m2住房一套,96年5月因职务升迁,由单位调整到114m2的大住房,但是没有正式居住,也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期间96年10月重新组合家庭正式登记结婚,97年初入住新房,入住后,于1997年11月由双方共同出资办理了“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购房收据”、“付清楼款证明书”、“ ×××签字的原住房退房声明”、“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等等所有证据的签署日期均为婚后的1997年,正式取得房地产证的日期是1998年5月,房产证上写得的是×××一个人的名字。×××2006年6月15日因肺癌病故,病故前一周,即6月8日,在瞒着配偶的情况下,私自将房产以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了其子,而后其子又马上转卖给了第三者。其子声称:新房是由旧房置换而成的福利房,属×××个人婚前财产,请问:1. 该房产属婚前财产还是属婚后共有财产?2. 这种房产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其他 2010-03-08 11: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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