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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有自书遗嘱,愿死后将部分遗产赠与孙子。 老人2013年11月16日去世。 孙子已移居国外,2013年12月26日--2014年1月24日回国探亲并参与处理老人丧事。 2014年1月6日安放完老人骨灰后,孙子看到遗嘱,并于1月18日写委托书,委托父亲全权代理他办理继承遗赠事宜。 孙子有护照出入境记录、电子机票和老人墓地现场照片等。 这些是否足以证明孙子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已明确表示接受遗赠。 还需要别的证明吗?

其他 2016-05-09 13:31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不需要别的证据证明.。。。。。。。。
  • 一般自己表示清楚意思即可。
  •   法律规定,如果是遗嘱指定继承,需要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不包括明确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赠与或继承;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几个方面: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所得收益。如果投资享有的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经营所得利润例如股权分红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②一方以个人房产出租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③其它情况。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婚后收益是基于财产的自身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行为产生具体加以判定,前者原则是为个人所有,后者则为共同共有。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上述财产属于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自己承认即可
  • 不表示拒绝就是接受。
  • 不需要别人的证明的
  • 你好,可以说明。
  • 接受遗嘱不用他人证明,自己承认即可
  • 不需要别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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