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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公交司机,在去年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名环卫工人死亡,经交警裁决我负全部责任。在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时,单位为了避免发生冲突,并没让我一起参与与家属的协商,而是让单位负责安全的技术员(俗称安技员)与车队副队长一起与家属协商,最后达成协议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火化费,120急救费,家属在昆期间的食宿费和一次性赔偿等共计23多元,死者是农村户口。当时协商和签协议时我并没有在现场,协议书上的甲方也是由安技员签字和盖手印。协议签好后,交警告之法院有可能会起诉。在等候法院起诉期间,单位未和我商量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因为我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安全行车制度,并给公司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同时告之这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我个人承担。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

其他 2010-03-01 22: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现两个方面:一是单位此时不应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在前面好象已经咨询过,我也解答过。),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二是你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如果单位要追究你的经济责任,也只能在扣除所有保险公司应赔偿的费用后,不足部分(需合法)再按照规章制度(也应该合法)让你来慢慢承担。如果不服单位处理,你不用签字,由单位起诉你,再由法院作出合法判决定。这样做主要就是避免你要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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