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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9年7月买的房,到2010年12.30号交房,可售楼部2010年3月打电话让交房屋维修基金3%。你说合理吗?是否该交?

其他 2010-03-03 12:0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息。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当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   维修资金实行由业主大会自主管理或者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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