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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门头房,其产权属于某银行。银行有私人将房出租给张某使用。现张某想将房子使用权以四万元的价钱转让给我使用。他说房东不宜出面,公家的房子私人出租也没和他合同。我们在合同中注明了甲方违约赔偿乙方50%的转让费。请问我的合同有效吗?在不见房东的情况下应在合同中怎样写才有效?如果房东赶我走我能要求张某赔偿吗?

其他 2010-03-03 21: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俩之间有效
  • 这样的合同是不合适的,首先出租人必须有处分权才能与你签订合同,否则在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合同也是无效的,你所约定的违约条款前提必须合同有效才能约束双方,可以让出租人出具相关手续或授权
  • 如果产权属于银行,需要看银行那面是否与张某有授权出租房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没有授权,其单方出租为无效的行为,对你而言就不利了。
  • 像你说的这种情况,私人是没有权力对外出租的,届时单位可能会主张租赁合同无效,从而收回所出租的房屋。当然了,你可以和出租给你的私人另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如果导致你无法继续租赁房屋,其所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详情可致电李律师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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