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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一名促销员,在一超市专柜上班,我09年12月份申请辞职。10年1月离职,公司规定走的时候要盘点货品如与库存不符就要扣工资。后来对完帐说少货,要扣我工资,我一天也就上8小时班,下了班就是对班上班,可偏偏我的对班跟我就不是同一个品牌《同一个公司不同品牌》公司还要我盘另个品牌如果少货一样要陪,我认为我不应该负责,可他们就不发我工资,已经过了发工资的时间了。《现在还在上班的促消员工资都发了》我该怎么办。我这几天就为这事烦,哪位朋友能帮我他们这样合理吗?我要怎么做呢?急

仲裁 2018-07-06 12:3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公司扣工资是错误的,你可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并支付补偿金。你可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若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离职。至于你说的公司没有给你劳动合同,无法证明你还在试用期,你可以快递形式寄送书面辞职书(保留快递单据),30天后即可离职。公司不予结算工资的,你可去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劳动者辞职到期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司无证据证明员工失职不应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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