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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原企业子弟学校的教师,1995年学校停办后,我一直在一所公办学校做代课教师,2009年11月政府落实政策把我安置在一所公办学校使我成为一名正式的在编公办教师,但政府劳动部门在计算我的工龄时要减去我在公办学校代课的工龄,请问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

教育 2010-03-08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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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这个复函的规定上看:代课期间的工龄在两种情况下国家是认可的,一是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二是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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