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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公司法》第三条 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里所指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不是就是说,假如甲和乙各出资100万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现公司经营失败投入的200万资本全部花完了,而且还对外负债50万,那么这50万债务公司和甲、乙均无需偿还了。如果现在碰到这样一个案子,还有没有什么救济的办法呢? 案情: 甲、乙各出资100万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出现亏损负债50万,于是出资人把所有的固定资产全部拍卖了(债务人不知),现公司工商查询显示在业,但实际已歇业了。请问大家该公司的债权人有没有办法追偿50万债权。(注:该公司已无任何资产)

其他 2008-02-17 21: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公司的财产卖了应当归公司,这个投资人应当承担在侵占范围的赔偿责任。
  • “这里所指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不是就是说,假如甲和乙各出资100万成立了一个有限公司,现公司经营失败投入的200万资本全部花完了,而且还对外负债50万,那么这50万债务公司和甲、乙均无需偿还了。”是这样理解的。 但如果股东有抽逃资金、恶意逃债的行为,可以要求股东在该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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