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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于2007年7月结婚,所居住的房子在结婚前领房产证,是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结婚后因为买房前欠债较多,老公要求我帮助偿还一些债务,我同意了,但要求将我作为房屋共有人,当时他同意了。但在办理添加共有人手续时被告知还有银行贷款未偿还好,不能添加,他就和我共同写了一个书面的关于那套房子的申明,内容如下:位于------的房产是我和我妻子共同所有,即其产权是---(老公名)和---(我名)共同所有,待贷款还清后再将我妻子的名字写到房产证上。 现在我老公离家已经9个月了,他向法院提出要离婚,同时他提出那个关于房产的申明是赠与,要求撤消,但我认为和他写的那个申明根据内容应该作为夫妻约定而不是赠与,现在请问我和他所写的关于房产的申明是属于夫妻约定还是他的赠与?另外,我们还有一对16个月的双胞胎(男孩),自从宝宝8个月的时候他就离家了,一直未抚养过宝宝,宝宝一直和我还有我父母生活在一起,我和他的收入水平差不多,但我父母的收入要远好于他父母,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到两个宝宝的抚养权?谢谢。

离婚 2010-03-08 20: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财产约定不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有效。赠予是实践性合同,受赠人接受赠予时生效。但从物权法上看,上述房产仍登记在你老公名下,权属尚未转移,离婚时可要求属行约定。 子女的抚育问题,如双方不能协商达成协议的,法院会考虑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从你们夫妻的实际情况看,子女出生后一直由你实际抚育,你老公长期不在家,且子女年幼,靠你生活为宜。以上解答如满意请采纳。
  • 该书面协议时有效的,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小孩随母亲,你完全可以争取到小孩的抚养权。
  • 本人认为应当是约定。
  • 该书面协议有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及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小孩由你抚养应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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