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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月10号在劳动部门立案的,7月28号开庭的结果是先在5天之内双方进行协商,双方都签字同意了,但是由于协商不成,我就去劳动部门要求仲裁,得到的结果是工作人员口头讲要等到8月25号才有仲裁结果,这时我反问为什么还要等那么久,其工作人员讲是按法律程序来的;请问各位劳动部门给我的答复是不是根据法律程序来的呀; 拜托大家给我明确的答案呀;

仲裁 2008-08-04 17: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定时间是一个月结束,立案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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