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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2月28日到期,到3月底时公司通知我说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要我尽快办理离职手续,我以 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但始终也没有给我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6月15日我办理离职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公司支付4年来的经济补偿和4月-6月的二倍工资,但公司拒绝支付。我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以用人单位已经实施未支付赔偿金为由,要求支付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在出庭是还是表示不支付任何补偿金,但仲裁委仲裁仅支持了支付补偿金的要求。请问律师,我向法院起诉,法院能支持我的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吗?谢谢解答!

诉讼 2008-08-04 11: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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