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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15、《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 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金” 当时的有关规定是《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请问: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对其已经实施了“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了经济补偿外,他还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吗?

诉讼 2008-08-04 18: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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