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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毕业,进入到现在的河北区一所私立学校工作至今,由于在今年有怀孕打算,而且我现在带高三毕业班,再有两个月即将高考,这是学校以学校目前状况为由,对我提出解聘,合同期到今年7月底,对此学校只给补偿2000元现金,我提出劳动法规定提前解聘需要按实际工作年限,一年补偿一月工资为标准,学校解释说,私立校假期本没有工资,但是每年寒暑假两个假期总共发给我们的1000元钱已经视为补偿,所以在最后解聘时只补偿当年的1000块钱,对于给我的2000已经是双倍补偿了。 请问王律师,学校的做法合理吗?这种补偿合理吗?有没有违背劳动法,我需要提出仲裁吗?

其他 2010-03-09 14: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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