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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2008年7月左右,被告黄先生告诉原告吴先生,其在新疆可以承包施工一项工程项目,要求原告与其一起负责项目与施工,但要原告缴纳工程保证金十万元。2008年7月9日,原告应被告黄先生要求,原告安排其侄女李小姐将三万五工程保证金从新疆汇到吴女士的账号上。后因被告黄先生未能承包到项目工程,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均被二被告无理拒绝,至今分文未付。 上述是原告的诉讼状。但是,原告在汇款到被告账户上时,并未亲自说明这是工程保证金,而是找中间人,只让传话会汇款到被告账户上。而且,原告汇款的地点和诉讼状中提到的地点不一致。但最开始的时候,被告要求的是十万元工程保证金,原告一直借口没钱,以致被告要求原告先付五万元的工程介绍费。原告再三讨价还价后,不说缘由的打了三万五到被告的账户上。

其他 2010-03-11 15: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无论是工程介绍费,前期费用,转包费或利润分成,都是以承包到该工程为前提的,因此只要没有承包到工程,这笔钱都有可能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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