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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问题

其他 2010-03-10 0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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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问题的答复: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治疗期满后,可以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鉴定也可以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但是都必须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四十三条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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