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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有证据证明女方有外遇,提出离婚,且向第三者索要了三万元的精神赔偿费,请问这三万元和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男方出的大部分钱)应该如何划分?女方婚前与家人合伙购买的门面以及所得的租金男方有份吗?男方购买的保险(单位每月从工资里扣除两百多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吗?儿子判给男方,女方无工作应出抚养费吗?

离婚 2010-03-10 16: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向第三者索要精神赔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分,但是女方有过错,是应少分的,门面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租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是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
  • 婚后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但女方婚前房屋属于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有证据证明女方的过错可以适当少分
  • 共同财产中女方要适当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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