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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于08年6月份搬出去分居,其间于同年9月底因找其协商才被动的见过我儿子一面,之后就一直没有见过。而且我儿子从两个半月就交由我父母在带,费用一直由我在出,这当中她从未打过一个电话问过。我想知道这样的情况如果申请法院判决离婚算不算“遗弃家庭成员”?

离婚 2010-03-10 22: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婚姻法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明确规定遗弃行为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对于你所说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弃,也不好直接定论。 另外,08年6月分居,到10年6月满两年,你可以到那时候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再加上对孩子的不闻不问,这样理由更充分。 也只有2个月多点了
  • 儿子有人抚养,应该不算遗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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