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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8年12月从学校毕业到某集团下属A公司工作,2001年12月因公司原因将我安排到该集团下属的B公司工作。2005年12月31日该集团将B公司撤销,我于2006年1月由集团公司安排到C公司工作。2006年1月1日,C公司为我鉴证劳动合同的时候签订了约定事项,内容为:2001年12月至2005年12月本人在B公司工作年限视同C公司工作年限。该约定事项只说了我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视同C公司工作年限,但没有提及A公司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由于签订时本人当时没有注意时间问题,所以就签了字。 2009年12月31日我与C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我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现公司只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至2012年12月31日,请问我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吗?现公司不同意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为本人签订了约定事项,所以本人放弃了A公司的工作年限,因此本人无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我是否无权要求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本人从A公司到B公司和从B公司到C公司均有文件证明本人工作是有公司安排,而并非我本人所为!

其他 2010-03-11 17: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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