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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事情经过如下: 2000年的时候,我们家盖了一处房子,出钱的是我本人和我的父母,还有哥哥,但是我出得最多,父亲其次,哥哥只出了不到一万元钱。房子批地的手续及其他的一切都是我哥在办理(因为我长期在深圳打工)。名字也是他的。后来为了小孩上学的问题,就在县城买了三房二厅的房子,但是原来的房子,我补上了的他们所要求的所有钱,就兄妹之间说好,以后就归我,父母也有写了一份协议,关于房产的明确归属,就是原业的房子属于我(但是如果我变卖的话我哥也要分钱),县城的房子属于我哥。他们夫妇二人都有签字同意。前年,我已经把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换成了自己的名字。 现在他们两人要离婚,我嫂子说那里面也有她的股份,另外房子里面有以前的家具,她说也要拉走送给别人。请问像这种情况,她是属于无理要求吗?一个急盼你回复的漂泊女孩。

调解 2010-03-12 1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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