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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船员,上船工作的时候,公司给我两份盖了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我们约定签定一个月,上面时间是2009年11月25日到2009年12月24日,月薪写的是贰拾万。但是现在我下船了,下船时间是2010年01月16日,也就是解除合同的时间。我现在找他们按照这个标准支付我的工资,他们不承认。 我考虑到打官司的风险,请问我可以先申请法院支付令吗?申请法院支付令时法院会不会因为这么高的工资不给发支付令?申请支付令要缴纳多少费用?谢谢指点.

海事海商 2010-03-20 12: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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