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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在2013年11月21日用50万元购买日照市**西路***花园19号楼3单元202室楼房。并且已付清楼房款,通过房管局交税过户。
2014年2月17日收到法院撤销过户产权传票,2014年3月4日看到该房屋被法院违法保全的裁定书,2014年3月24日听到法院庭长口头宣布我买的房屋过户无效。(法院保全理由是原房主欠别人的高利贷,法院或欠款主为什么不早把该楼房保全???为什么等到我买了该房,并交了房款再去保全???请问有关部门法院这么做合法么???)
该楼房我是用钱买的,并通过房管局正规买卖,并有房管局盖章的买卖合同,买卖交税过户,都是合法的交易。现在法院这么做(保全我的房屋,撤销过户权),那我付的房款钱问谁来要?我的利益谁来保障???
请求有关领导为我主持公道,还我房屋。

消费者维权 2014-04-01 14: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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