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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前单位同事,因在年关的时候,自己没有能力为自己的女朋友购买笔记本电脑,就借用了我的信用卡,在常州的大润发购买了一款笔记本电脑,借用我的信用卡欠款3800元,后来在我报销的时候其利用职务之便,归还了我一部分,至今依然拖欠我1500元,所写下的欠条最后还款日期是2009年8月底。现在我和他都已经离开了原来的单位,请问我要怎样追回欠款

仲裁 2010-03-20 17: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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