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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各位律师,我是来深圳的一名普通打工者。我地07年12月入职公司至今没签定合同,6月公司找来一家派遣公司,要求签派遣合同,本人多次协商,公司也曾威胁不签将辞退,我要求补偿入职以来的双倍工资和社保和加班工资。公司之前同意补社保,后来又反口不愿补。请了法律顾问后,7。16日公司快递了公司的空白合同给我。并声明其它没有任何补偿,只有无条件签定合同,否则7-31不签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我也邮件给公司那个合同期限是多久,待遇等,7-18日我找到人事经理,她填了合同是从08-6-1至09-5-31日,合同上岗位是售后前台,待遇没有注明,我以前是商务,因变了岗位,要求注明工资,她只口头承诺工资会按原来标准执行有一定的变化但不会太大。不会写到合同上。因前期补偿问题和这个劳动合同中存在疑虑,所以没有签,她还直接告诉我,合同就这样,你不签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诉。于是我于7-19日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批准8-23日开庭。公司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给过来的资料后。人事部于8-7日找到我要求自动离职,我不答应。我无任何过错,她马上说那公司辞退。开了一个公司辞退通知书给我。没有任何理由注明辞退。并要我马上办交接,叫部门经理安排了其他同事接了我现在手头工作,交接完了后,接收人和监交人都签字了。我要求补偿两个月的工资。公司不答应。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称双方协商一致从08-8-7日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求补偿不同意,协商不一致,所以没有签那份协议。人事经理马上把所有的离职手续收走了,说那你可以不签了,然后我就离开了。出来后人事的人员来追回公司的工牌,我没给,就离开公司了。我说你没有任何理由辞退我,我没有过错。人事部的说没有理由,就是要辞退,你有什么要求直接去劳动部门吧。我现在部门间办了交接了。部门经理签了监交。我在等到8。23日开庭。我想请问一下您:我这样做有什么不对吗?劳动关系是否算是解除了?我应该要注意些什么或者准备些什么?他以催签函上注明的7。31日不签自动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吗?因为他有律师顾问,23号开庭我有点担心,所以只有寻求帮助。以你多年的经验来看我怎么做更有效。非常感谢您的帮助!

其他 2008-08-11 10: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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