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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告,被告是低层公用灶间的使用人,她擅自装了塑钢门拦截,而灶间的走坡是物业认可的整幢房子公用部位,公房凭证上有记载,造成我们只能通行无法搬运大件家具,物业还制作了“低层平面搭建图“和\"底层平面恢复图\",要求被告拆除,在被告不履行的情况下我起诉了,一审判决我败诉,我又上诉并提供了这两张图纸,还有公房凭证上的记载,证据充分,说明被告侵权行为成立,为啥二审会维持原判?一审是虹口区法院判决的,是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的,我现在想申诉,但不知到哪里去申诉。谢谢指点。

其他 2008-08-10 1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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