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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屋系市区一间上下,有房产证,是1993年发的国有土地证,使用年限为长期。前天我家房屋卖给别人,我和人家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土地局窗口办公人员说我家的土地证可能是划拨的,过出让是要补缴出让金的。可是我有1993年的土地出让金发票,还有国土局调出了出让合同,上面也写着补缴出让金630元。我问办事人员,我们家有出让发票和合同,为什么还说可能是划拨的呢?他的回答说当时的办事人员写错了。 我想请问律师:我凭此证据是否可以证明土地证是出让的,如果他否定了土地证是出让性质,我能否以此起诉国土局。该怎么去实施?谢谢!

其他 2010-03-18 2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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