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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急需用现私有住房一套变现支付另一新房首付款,所以于2010年2月4日通过房桥房产中介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与买方签定了房屋卖买合同。签定合同当日对方付了一万元钱定金,我给付了对方收据并在收据上特别注明了如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则此定金不退还。合同约定于2010年2月22日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同时交纳首期房款八万余元,在过户前一天我曾去电中介公司询问对方能否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但是介公司未回复,在约定期过后近一个星期内,我曾直接或通过中介与买方联系询问买房事宜,但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既不付首付款也不来办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因用房产变现支付新房首付的目的不能实现,房开商与我中止了认购协议,因此在覆届期已过二十多天过后,我通过合法程序用律师函通知买方我要解除合同,但买方却提前一周将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双倍返还违约金两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在我可提供当时与对方多次联系的电话通话清单和一段手机电话录音,现在想咨询一下对方的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因我个人认为是对方违约在先,如不能达成调解,我是否能反诉对方违约在先要求对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约定违约金?

诉讼 2010-03-18 22: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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