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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5年3月份在一开发商预定了一套108平米的商品房,当时草拟的合同上交房日期是2006年6月31日,并预预付了2万元定金,一直到2007年6月的时候该栋楼才建到第4层(共6层),开发商给我们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我们付清房款或者办理银行按揭,我于6月份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可是开发商将该楼建到4层的时候因为质量问题与建筑打官司,一直拖到现在,我们已向银行交了将近2年的按揭了,可房子还没到手,当时房子市场很好,开发商的条款很霸道,合同上写的违约金是万份之一,如果安万份之一的话,当时的房子是20万,那么现在的违约金是20元一天,那么再拖上2年,他也不会有多少损失啊,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08-08-12 15: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违约金比损失要低的话,你可要求赔偿损失.
  • 约定的违约金可以调整。
  • 可以在合同中一般有约定,是总房价的按日支付万分之二, 因为迟延时间过长,你可以要求不超过二倍的赔偿。 建议委托律师诉讼或者仲裁。
  •  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算点。这里的实际交付日期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其二是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实际发生交付的日期为准。第二种仍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开发商已送达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期为止算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其二是开发商的通知送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形式的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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