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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7年4月16日进的公司,签订的是三年劳动合同,在09年12月份公司变更劳动合同,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不同意的员工要自己离职,后经我们罢工一天才缓和下来,公司领导答应给适当加工资,到2010年3月12日公布的细则全部是处罚条例,但是该条例没有署名没有公司公章,新合同工资标准表面是提高了,实际比原劳动合同工资降低,而且新合同只有上班时间,没有下班时间,公司还拒绝和我签订变更合同的书面协议,请问新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如果我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对我进行经济补偿,补偿额度是多少,我的工作时间是2年11个月

其他 2010-03-26 18: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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