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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居住的是不可售公房,房子的来源是母亲过去单位分配的。当初房源紧张的时候,曾经有三个兄弟在此处结婚成家,并分立各自户口,后来陆陆续续由他们单位和父母亲单位提供了福利分房,都搬了出去,不在此居住有20多年,我们夫妇二人始终没有享受到福利分房,一直和父母居住, 目前这套房子里还有三个户口本,我手里有二本户口簿,一本里面有我和母亲,我儿子还有一个我大哥女儿,四人一本户口本,现在母亲去世了,另一本,我妻子一人一本。 另外一本是我二哥家的。里面有我嫂子和侄女二个人。我二哥家也是两本户口本的,二哥的名字在他自己居住地的户口本里的。 他们目前居住情况是这样的,二哥当年结婚后,因为住房困难,单位曾经二次福利分房,一家三人搬出居住了,已有20来年了。 和我同一户口本是大哥的女儿 ,当年是作为知青孩子政策回沪落户口的,98年我父亲去世时,母亲单位为解决我们家住房困难,半卖半送,分配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居室,并使用我母亲的工龄买断了产权,给大哥主要给她她居住。现在她已经把这套房子卖了,重新买了更大的房子。我大哥是无锡一个大学的教师,当年工作调到无锡时,单位提供的福利房。他们一家现在两头居住着。 我现在想要更改我居住房子白卡上的名字,可否能行。还有物业处要我提供他们房子的来源调配单,我怎么去找?

其他 2015-05-01 07:04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1、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承租人,协商不成,由物业指定; 2、他们房产的调配单,你可以试着去当时分配的福利住房的物业主管部门了解 。
  • 一般需要同住人协商一直才行。
  • 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变更。
  • 与物业协商处理。。
  •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职工对于福利分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只有这样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的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那么遗嘱的继承人是否对这套住房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享有在职工去世后仍然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利。配偶和子女都可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 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 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 请向物业申请吧。
  • 你好, 1、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承租人,协商不成,由物业指定; 2、他们房产的调配单,你可以试着去当时分配的福利住房的物业主管部门了解。
  • 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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