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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4月26日进入**立汽车零部件公司任五金模具师傅,月薪4500.00,上班时间从早上7:30-11:30,2010年至2012年每月休息一天,周六周日照常上班,2012年后每月休息两天,从没有为工人缴过社保金,中途和我签过一年的合同。2014年元月份公司放出风说要搬厂到吉林长春市,于是我们(初时为五人,我是代表,后一人退出)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诉要求公司补缴所有社保和加班费及离职实职,但公司实际并未搬走,现仍正常经营。后经昆山劳动争议仲裁院仲裁,要求公司补缴两年内社保金和离职补偿每年一个月工资共2万元,所主张的加班费因公司辩称月薪为综合工资包含加班费故不支持我的主张,另三人达成调解,而其中一人比我后进入公司,获得4万元的补偿,由于我是该起维权事件的代表,也就是领头人,公司以报复的心理故意拖延,并上诉。该仲裁内容达不到我的申请预期,但我已另外公司上班,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继续处理事务,本来想无奈接受裁决内容,但公司反而上诉了,今天收到传票。
我的问题是:1.现在是公司上诉,我没有上诉,也就是说我是接受仲裁内容的,那我这次应诉可以主张超过裁决的内容吗,也就是我当初主张的加班费;2.公司说两年前与厂长签了承包协议,那会分担公司的责任吗?

其他 2014-04-26 21: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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