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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单位最后一批福利分房,单位要求:拿宝山的房子,就必须退还单位为她支付的动迁房款6000元。因他当初不想要宝山的房子,因此他主动提出房子迁我的户口,由我支付单位要求退还的6000元购房款,房子归我。我同意并支付了6000元,由我女儿到单位办理了房产手续。(女儿户口从未迁入该房内) 1994年,考虑到房子是女儿单位所分,我再次询问女儿:房子你要还是不要?女儿明确表示不要。这样我在1994年11月我亲自办理了购买手续,支付购房款约6千元。房产证上也只有我一人的名字。 问:整个过程是否能证明女儿已将这套房子赠送给我?有何法律依据?他还有房子的份额吗?

其他 2010-03-27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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