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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2009年4月份购得一处期房,主要是为了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7月份孩子报名好了以后,因为我与爱人觉得每月还款的压力实在太大,所以想把手中的这处期房转让出去,于是便在南通二手房网上发布转让信息。7月份上旬,有一家中介打电话给我,有人想要我们的个房子,并约了时间在中介处签了房屋买卖协议。现在因为家中的老人原因,加之以前也不了解期房是规定不好再次转让的,所以我们还想把这个期房留作自住。并了解到中介是不能从事期房买卖的。那们请问,我们在2009年7月份签的转让协议有效吗?中介的行为是明知故犯吗?

其他 2010-03-25 21:3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朋友: 朋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期房转让,在法律上则属于附履行条件的合同。与一般二手房买卖的即时交易不同的是,此类合同的履行是附条件的,即须等到出卖方小产证下达才开始进行交易。与预售商品房权益转让不同的是,此类合同的小产证不是由开发商直接办到买受人名下,而是由出卖方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此种交易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双方权利义务将得到法律认可。
  •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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