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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已五年,前夫说他在我们婚内期间给他哥打过一张十万元借条,没有还款日期,是为了装修婚房所借,只有他一人的签字。想问一下各位律师,当时离婚庭审时前夫并没有提及此事,现在婚内财产已分割完毕,而且我们连买房加全部支出只有30余万,其中前夫向其父母借款15万已经法院调解由我和前夫各自还给他父母。事隔五六年,对方哥哥又拿出一张10万元借条,我明知是前夫一家为了离婚析产又弄出的假借条,怎么样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离婚 2019-05-10 14:3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为了达到让你少分财产的目的虚构债务,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需要详细说明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方式等等,如果对方向法院起诉,可以具体找律师帮助排除。
  •  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等行为,另一方离婚后也可以追讨乃至重新分割财产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离婚析产房屋有两个含义:
      1、指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
      2、指离婚对财产进行分割时,婚姻存续期间共有的财产所指向的房屋。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在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妻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通知称,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 按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可以申请鉴定真假及形成时间
  • 你好,你可不予认可。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 1、欠条形成时间可以申请鉴定。 2、借款的用途、来源等细节可通过法庭盘问而真相大白。 3、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 该借条如果不能说明用途,可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这类案子,不光是看借条,还要审查该钱的用途。
  • 可不予承认,通过证据链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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